《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項目減排量計算方法(試行)》是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為了推進上海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新一輪深化治理,做好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減排測算、核算和驗證工作而編制的。
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按規定方法通過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VOCs 減排量(VOCs emission reduction)是指工業VOCs污染治理項目實施后較實施前的VOCs排放削減量。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提高工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的治理水平和減排績效,特制定本辦法。本方法規定了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項目減排計算的原則和方法。
本方法在編制過程中引用的文件包括: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5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行業;HJ 94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上海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通用計算方法(試行)》(滬環??偂?017〕70號)。
工業VOCs污染控制項目VOCs減排計算方法遵循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相關技術要求;其中,排放量的計算方法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和發放技術規范》的要求;與排污有關的信息符合《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賬戶技術規范及排污許可證實施報告》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數據符合《排污單位自我監測技術導則》的要求。
本方法規定了工業VOCs污染治理項目VOCs減排量計算方法的技術要求,適用于上海市工業VOCs污染治理項目VOCs減排量估算、核算和審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