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特開設“生態環境保護這十年”欄目,從不同角度展現十年間生態環境保護事業取得的進展與成就,其中“凈土篇”指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污染風險基本得到管控。
我國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健全資金保障體系、完成土壤污染詳查、實施分類管理、嚴格用地準入、加強土壤污染監管、開展先行區建設等措施全面推進。目前,土壤修復的重點擺在了耕地修復、場地修復以及礦山修復三大層面上。其中耕地修復事關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主要矛盾,場地修復和礦山修復源于工業生產活動,前者污染程度較高,后者損毀性較為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礦業發展有較深厚的基礎,但同樣是粗放增長的典型領域。遙感監測顯示,截至2018年底,歷史遺留礦山占用損毀用地規模仍有3400多萬畝。歷史欠賬多、現實矛盾多、投入不足等問題,開始在“誰修復、誰受益”的原則下探得破障的曙光。
2019年,自然資源部發布了《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2020年,發改委、自然資源部聯合出臺《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
規劃部署了7大青藏高原生態屏障區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5大黃河重點生態區(含黃土高原生態屏障)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8大長江重點生態區(含川滇生態屏障)生態保護和修復 重大工程,4大東北森林帶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6大北方防沙帶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3大南方丘陵山地帶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6大海岸帶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4大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保護重大工程,4大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重大工程。
其中不乏青藏高原礦山生態修復、黃河重點生態區礦山生態修復、長江重點生態區礦山生態修復、東北地區礦山生態修復、三北地區礦山生態修復這樣的針對性項目。
地方礦山修復工作也在積極展開,如廣東發布了《綠色礦業發展五年行動方案》,明確提到要切實監督各類礦山企業落實生態修復主體責任,把礦山生態修復與土地復墾、文化旅游等相結合,并要求保障綠色礦業配套設施用林用地用海,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而礦山修復的效益,不僅僅是生態效益,還有經濟效益。全國都在探索,如何為礦山“美顏”的同時挖掘出一條新經濟產業鏈。慣用的方法當然是生態旅游,不過復墾造田、造湖、建設倉儲用地等也是一種選擇。
這種需求也意味著,或許EOD模式在土壤修復這個“錢坑”項目上也能適用。土壤修復不僅技術難,資金投入大,且回報周期長,所以吸引社會資本入局或可從EOD上找突破口。EOD項目要求生態修復項目實現市場化自平衡,如論是資源開發收益還是修復后的經營收益,再利用的經濟價值讓EOD“打包”模式有了用武之地。到底是消錢的“坑”還是來錢的“坑”,試試才知道。
當然,目前來看,經濟實力和技術實力缺一不可,如果在土壤修復領域“玩兒轉”EOD模式,“玩兒好”EOD模式,仍需更多示范和標桿項目引路。